因工作需要,需招聘2名派遣制书记员、2名派遣制法警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招聘原则
1、德才兼备原则
2、公开公正原则
3、公平竞争原则
4、择优聘用原则
二、报名条件
1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
2、身体健康,五官端正,身体裸露部位无纹身;
3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;
4、书记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(性别不限),法警年龄在30周岁以下(限男性);
5、全日制大专学历及以上,专业不限(法律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)。
6、书记员要求具有良好的业务素养,计算机听打速度每分钟100字以上(具有计算机录入能力);
7、书记员要求熟悉公文写作,具备一定的文字处理能力,能够熟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及各类办公软件、网络操作系统;
8、服从本院部门之间调剂。
9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录用:
(1)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;
(2)曾被开除公职的;
(3)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;
(4)违反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5)其他不宜从事相关工作的情形。
三、岗位职责
派遣制书记员是从事审判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,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。主要职责包括:
1、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;
2、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,宣布法庭纪律;
3、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;
4、整理、装订、归档案卷材料;
5、完成法官、法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。
派遣制法警在所在部门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。主要职责包括:
1、负责押解、值庭、看守人犯,维护法庭秩序,确保庭审安全;
2、参加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;
3、执行院领导签发的拘留人犯的决定和其他强制措施;
4、及时、准确送达有关法律文书;
5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四、招聘程序
发布招聘公告、线上报名、资格审查、理论考试、技能测试、综合面试、体检、政审、录前公示等。
招聘期间,在任何环节凡弄虚作假者,一经查实,即取消录用资格。
(一)报名及资格审查
1、报名时间:
2021年10月18日8:00至2021年10月19日17:00。
2、报名方式:
3、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,将通过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。
后续面试等通知将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。
(二)考试及录用
我院将根据报名及疫情情况择日组织考试,具体考试时间、考试方式等相关事宜公众号中另行通知。应聘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佩戴口罩按规定时间、地点准时参加考试,未按规定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。
1、初试
书记员初试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测试,初试成绩=理论考试成绩×30%+技能测试成绩×70%。
(1)理论考试
理论考试内容为法学基础理论、时事政治、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。
理论考试采用闭卷考试形式,满分100分。
(2)技能测试
技能测试为听打测试,采取播放录音、计算机中文录入的方式进行(输入法不限),听打时间为10分钟,语音播放速度每分钟100字,准确率×100分即为测试成绩。成绩70分及以上为合格,不合格者直接淘汰。
法警初试为理论考试。
2、面试
根据初试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,按照招聘人数1:3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(不足1:3比例的,技能测试合格人员全部进入面试。)
面试采用半结构化方式,考察内容包括仪容仪表、语言表达、专业技能、组织协调能力等。面试满分为100分,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,不合格者直接淘汰。因面试不合格或放弃面试出现空缺名额的,按照初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。
3、体检
根据初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(综合成绩=初试成绩×60%+面试成绩×40%)由高到低进行排序,按照招聘人数1: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。
体检由我院统一组织安排,在指定医院进行,体检费用自理。因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资格出现空缺名额的,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。
4、政审
比照辽宁省公务员录取的政审要求,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。
5、录用
根据体检、政审情况,确定拟录用名单。在本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,公示期3天。
五、用工形式
被聘用的人员,经培训合格后,按照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与派遣公司签订《劳动合同》。
六、薪酬待遇
1、试用期两个月;
2、工资待遇按照聘用制书记员相关薪酬待遇标准执行;
3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五险(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生育、失业保险)
4.工作日提供早、午工作餐。
七、工作地点
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(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43-1号)
八、其他事项
1、本公告如有变动事项,以补充公告为准。
2、被录用人员未按规定时间、地点报到参加笔试、面试、体检等各项环节的,视为自动放弃录用资格。
特别提示:
1.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,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培训班,敬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,切勿上当。
2.按照本溪市及平山区的防疫要求,请各位考生在参加笔试、面试等各环节期间,主动提供本人近14天的行程码及接种疫苗的电子凭证,如未接种疫苗者,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不符合接种疫苗的证明,否则不允许报名参加考试,请各位考生周知。
2021年9月15日
(二三里编辑 芦伟)